聘僱合約要寫什麼?馬來西亞聘人前先搞懂

人資薪資8 分鐘更新於 2026-07-16

PinCorp 編輯團隊 · 依馬來西亞官方法規參數整理,內容對齊系統規則庫版本

在馬來西亞聘第一個員工時,很多台灣企業把合約當成走形式,先讓人上工、條款晚點補。結果做了幾個月才發現薪資結構、加班認定、假別天數三方認知都不同,這時候談就變成爭議。這篇把合約該寫什麼、哪裡不能低於法定下限、外籍員工要多綁哪一層講清楚。

馬來西亞的聘僱合約一定要書面嗎?

書面合約在馬來西亞是必要的做法。《僱傭法》(Employment Act)對受其規範的員工要求雇主提供書面的聘僱條件;而即使某些職位不完全落在該法的適用範圍內,口頭約定在爭議發生時幾乎無法舉證,對雇主的風險遠大於對員工。台灣企業剛落地時最常見的做法是先讓人上工、合約晚點補,結果員工做了幾個月才發現薪資結構、加班認定與假別計算三方認知都不同,這時候再談就已經是勞資爭議。把條件寫成書面、雙方簽署、各執一份,並在人事檔案裡留存,是最基本也最省事的自保。書面的價值不在形式,而在於讓每一項權利義務都有可回溯的依據,而不是靠誰記性好。

聘僱條件的三層結構

合約裡一定要寫清楚哪些事?

一份站得住腳的聘僱合約,至少要把六件事寫明白:職務內容與工作地點、薪資結構與給付方式、工時與加班的認定、假別與請假程序、試用期的安排,以及終止與通知的規則。這六項剛好對應到員工每天有感、也最容易吵起來的地方。職務內容寫得太籠統,日後要調動或做績效管理都缺乏依據;薪資只寫一個總數,加班基數與法定提繳的計算基礎就會模糊;假別不寫,員工自然會按自己習慣的標準去理解。合約不是寫給法院看的,是寫給雙方在日常運作時有共同依據,所以寧可具體一點,也不要留下太多解釋空間。條款越明確,主管在第一線做決定時越不容易走鐘。

薪資條款要寫到多細?

薪資條款要寫的不只是金額,更關鍵的是結構。基本薪資、固定津貼、變動津貼與獎金各自是什麼性質必須分得清楚,因為它們在法定提繳、加班基數與所得扣繳上的處理不一定相同 —— 把津貼全部塞進一個總額,日後計算提繳與加班時就會出現爭議。此外要寫明給付週期與給付日、薪資單的提供方式,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扣款。台灣企業最常忽略的是:雇主端還有法定提繳與扣繳的負擔,那些不會寫在合約裡,卻直接決定你的用人預算。建議在談薪之前先用網站的雇主成本試算把整體負擔看過一遍,再回頭決定合約怎麼寫,才不會談完才發現成本結構跟想的不一樣。

工時與加班要怎麼約定?

工時與加班是合約裡最容易被輕描淡寫、卻最常引爆爭議的一段。馬來西亞對正常工時的上限與加班的補償方式有法定規範,合約可以約定排班方式、輪班制度與加班的申請流程,但不能用一句「責任制」或「薪資已包含加班」就把法定義務蓋過去。實務上建議寫清楚:正常工時的起訖與休息安排、加班需要事前核准的流程、加班補償的計算基礎對應到薪資結構的哪一部分。有制度、有紀錄,加班才管得動;沒有出勤紀錄,爭議時雇主幾乎沒有立場。實際的工時上限與加班補償規則依當期法規為準,近年僱傭法歷經修訂、適用範圍也有調整,訂約前務必確認當期版本。

假別可以自己訂嗎?

假別的天數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年假、病假與公共假期都有法定的最低標準,而且年假與病假通常還隨員工年資分級遞增;合約若給了一個固定天數而不隨年資調整,資深員工就可能被壓在法定下限之下。你可以給得比法定多,那是留才的籌碼;但不能少。比較聰明的寫法是在合約裡載明規則而非死數字 —— 例如寫明依當期法規並隨年資適用相應級距,再把請假程序、需要什麼證明、未休假的處理方式放進員工手冊。這樣法規調整時你只要更新制度,不必逐一去改每一份合約,也不會有人被漏掉。

試用期可以怎麼約定?

試用期是合約裡合法且實用的設計,重點在於把它寫成一套可執行的機制,而不是一句「試用期內公司可隨時終止」。合理的寫法會涵蓋:試用期間的長度與是否可延長、延長的條件與通知方式、試用期間的通知期,以及評核的標準與時點。要提醒的是,試用期不代表雇主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終止 —— 終止仍需要正當理由與適當程序,勞資爭議機制對試用期員工同樣有保護作用。所以與其把試用期當成免責條款,不如把它當成一段有明確標準的觀察期:評核有紀錄、溝通有留痕,真的不適任時處理起來反而站得住腳。

合約條款不能低於法定下限

合約是雙方約定,但約定不能跌破法律的地板。任何低於當期法定標準的條款,在爭議時通常不被承認,公司照樣要補足,信任卻已經賠掉。訂約前先確認當期規定,把合約寫在合規線之上。

終止與離職條款要注意什麼?

終止條款要處理三件事:誰可以終止、要提前多久通知、以及終止時怎麼結算。通知期通常隨年資有不同的法定下限,合約可以約定更長但不能短於法定;雙方的通知期一般也應該對等,只綁員工不綁公司的寫法很容易被挑戰。結算的部分要寫清楚未休年假怎麼處理、最後一期薪資與相關款項何時給付、公司財產與交接的規定。另外要特別留意,因裁減人力而終止與因行為不當而終止是完全不同的路徑,適用的程序、需要的紀錄與補償都不同,合約應該把兩者分開寫,不要混成一條含糊的條款,否則真的要用的時候會發現無從援引。

聘外籍員工的合約有什麼不一樣?

聘外籍員工時,合約要多綁一層現實:僱傭關係與工作准證是連動的。合約裡通常會約定聘僱以取得並維持有效的工作准證為前提、准證未獲核准或屆期未能續辦時的處理方式,以及職務或雇主變動需要重新申辦的認知。實務上還會涉及准證相關費用由誰負擔、外派人員的住宿與返鄉安排,以及離職時配合註銷准證與離境的義務。台灣派駐幹部的合約更要留意本地聘僱與母公司關係的界線 —— 誰是雇主、薪資從哪裡發、在哪裡繳稅與提繳,這幾件事如果沒寫清楚,日後在稅務與法定提繳上都可能出現說不清楚的灰色地帶。

合約寫得比法定低會怎樣?

低於法定下限的條款,通常的結果是條款不生效力、法定標準照樣適用。也就是說你不會因為寫進合約就免除義務,反而多了一個爭議點:員工會覺得被誤導,公司要回頭補足差額,還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處理。更麻煩的是這種問題有潛伏期 —— 平常大家相安無事,一旦離職結算或勞資爭議發生,所有寫錯的條款會被一次翻出來檢視,連帶影響其他員工的比照要求。所以與其事後補償,不如在訂約時就對照當期法規把地板確認清楚,並在法規修訂時同步檢視現有合約,把風險關在門外而不是留在檔案櫃裡。

合約簽完就可以放著嗎?

不行,合約是活的文件。職務調整、薪資結構變動、法規修訂、公司政策更新,任何一項發生時,原本的合約就可能與現況脫節。務實的做法是建立版本管理:每次調薪或調動都用正式的異動通知或補充協議留下紀錄,不要只靠口頭或通訊軟體;定期檢視合約範本是否仍符合當期法規;新規上路時盤點現有員工的條件有沒有需要調整。我們在協助台灣企業時,通常會把這些檢視點排進合規日曆,配合薪資與法定提繳的申報期限一起提前提醒,讓合約不會簽完就被遺忘在抽屜裡,等到出事才發現用的是好幾年前的版本。

聘僱合約要繳印花稅嗎?

要,但金額很小 —— 以當期參數,聘僱合約的印花稅為每份 RM10,而月薪不超過 RM3,000 的合約可以豁免。金額雖小,但別因此忽略它:印花稅處理過的合約在法律上的證據效力比較穩,真的發生勞資爭議要舉證時,這一點會有差別。對人數多的公司,建議把用印與印花稅的處理納入到職流程的固定步驟,而不是每次臨時想起來才補,免得需要時才發現一疊合約都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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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馬來西亞聘僱合約一定要用英文寫嗎?

沒有規定只能用單一語言,實務上多以英文為主,必要時可做雙語版本。重點是雙方都真的理解條款、內容不低於當期法定標準,並明確約定以哪個版本為準,避免翻譯落差在爭議時變成爭點。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請員工走人嗎?

不行。試用期讓雙方有觀察空間,但終止仍需要正當理由與適當程序,並依約定給予通知。建議把評核標準與時點寫進合約,過程留下紀錄,真的不適任時處理起來才站得住腳。

合約沒寫到的事情怎麼辦?

沒寫的部分通常回到當期法定標準與公司既有慣例處理,而慣例往往對雇主不利。與其事後爭論,不如在合約與員工手冊裡把假別、加班、離職結算等常見情境寫明,把解釋空間先收起來。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資訊,文中數字為撰稿時之官方參數,實際適用以工具即時規則庫與官方核定為準;涉及法定申報、簽署由持牌夥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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