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在馬來西亞可以 100% 持股嗎?分業別看外資持股與在地參與限制

公司設立9 分鐘更新於 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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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多數領域允許外資全資持有公司,公司登記本身通常不限外資,真正決定能不能全資的是行業別與執照條件。本文提供一套判斷方法:從業務實質對應行業分類、找出主管機關、再讀執照的附帶條件,並說明哪幾類業務較容易遇到在地參與要求、卡關通常發生在哪一步,以及有限制時可行的合法架構與必須避開的人頭風險。

馬來西亞多數行業允許外資全資持有公司,公司登記這一關本身通常不看股東國籍。真正決定你能不能百分之百擁有的,是你要做的那門生意屬於哪一類行業、需要哪幾張執照,而不是你註冊了哪一種公司型態。

規劃階段最常見的誤判,是把「有沒有限制」當成一個是非題,然後拿別人的答案套在自己身上。同一個國家、同一種 Sdn Bhd 公司,做設備買賣、做餐飲門市、做人力仲介,遇到的規則可以完全不同。要問的不是馬來西亞准不准外資,而是「我這門生意,主管機關與執照怎麼看」。

外資在馬來西亞原則上能不能全資持有公司?

可以。馬來西亞多數領域對外資持股採開放態度,外國人或外國公司設立本地公司、持有全部股權,在制度上是常態而非例外。

開放不等於沒有條件。制度的設計是分層的:公司法層面的股權開放是預設值,個別行業的監理規則才是例外清單。多數台灣企業會做的貿易、製造、專業服務、軟體與電子商務,落在預設值那一邊;真正需要在地股東或附帶條件的,集中在少數受管制領域與特定執照。

另一個要先拆開的觀念,是股權與人事的差別。設立 Sdn Bhd 公司必須有居民董事,這是董事身分與居住地的要求,屬於治理層面,和股權比例是兩件事。你可以把全部股份握在自己手上,同時委任一位符合居住條件的董事。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談,往往會誤以為「一定要找當地人入股」。

居民董事不是當地股東

居民董事要求的是有人在馬來西亞常住並具名承擔董事責任,與誰持有股份無關。實務上這個位置可以由派駐當地的自家幹部擔任,也可以委任專業服務提供者。看到「一定要有當地人」的說法時,先確認對方講的是董事還是股東,兩者的談判籌碼完全不同。

為什麼「能不能全資」要看行業而不是看公司型態?

公司型態決定的是法律人格與責任範圍,行業別決定的是准入條件。Sdn Bhd 是外資最常用的主體,但註冊成 Sdn Bhd 不會讓受管制業務自動變成開放業務。

可以把整套規則想成兩層閘門。第一層是公司註冊,看的是公司名稱、章程、董事與股東資料是否齊備,這一層對外資基本上是敞開的。第二層是營運許可,看的是你要用這家公司做什麼、由哪一個主管機關管、需要哪一張執照,限制條件幾乎都寫在這一層。

同一家公司登記完成後,做純出口的貿易和做本地零售分銷,適用的執照不同;做設備維修和做人力派遣,主管機關也不同。所以「外資能不能全資」這個問題,只有在指定到具體業務項目之後才有答案。回答之前先問自己三件事:我賣什麼、賣給誰、錢從哪裡收。

哪幾類業務比較容易遇到在地參與或執照條件?

方向性來說有三類:受管制的服務業、需要特定執照才能經營的零售與分銷、涉及政府採購或特許經營的領域。這三類不是完整清單,而是規劃時要提高警覺的訊號。

受管制服務業指的是有專門監理機關的領域,例如金融相關服務、教育與醫療機構、旅遊與人力仲介這類需要事前許可的業務。這些領域的共同特徵,是執照本身就綁著經營者的資格條件,可能包含在地參與、專業人員資格或本地實體要求,比例與內容依該行業主管機關與執照的當期規定而定。

零售與分銷是台灣企業最容易低估的一塊。外資公司要在馬來西亞從事批發、零售與貿易活動,通常需要取得 WRT 執照,也就是配銷貿易執照。這張執照是外資做貿易的通行證,審查時會看公司的業務範圍、營運場所與人員配置,附帶條件依核發單位當期規定而定,不會因為你只是做小規模銷售就自動免除。

涉及政府採購、公用事業或特許經營的領域則是另一種邏輯。這類生意的客戶或授權來源是公部門,資格條件通常寫在標案文件或特許合約裡,而不是寫在公司法。想承接這類案子的企業,要把資格條件當成商業前提來評估,而不是等公司設立完再回頭處理。

WRT 執照決定你能不能真的開始賣

批發零售貿易是外資最容易踩到執照門檻的業務類型。公司登記完成不等於可以開始銷售,WRT 執照沒下來,出貨、開立發票與外籍人員聘用都可能受影響。做貿易或通路的企業,建議把這張執照的申請條件放在選址與人力規劃之前確認,而不是設立完成後才處理。

公司登記時不會擋,卡關通常發生在哪一步?

卡關幾乎都在執照階段,不在註冊階段。公司登記通常會順利完成,問題會在申請營運執照、開立銀行帳戶或聘用外籍人員時才浮現,而那時候股權結構已經定案了。

時間差是這件事最麻煩的地方。註冊完成到執照核發之間可能隔上一段期間,而租約、人員與採購往往已經同步啟動。等到主管機關要求補件或提出附帶條件,才發現要調整股東名冊,成本就從紙上作業變成實際損失。

銀行開戶是另一個檢驗點。銀行審查會看公司的實際業務、資金來源與經營許可,若營運執照尚未到位,或業務描述與登記範圍不一致,帳戶進度就會拖延。把執照條件與公司章程的業務範圍寫法對齊,是設立階段就該做完的事。

外籍人員的安排同樣連動。工作簽證的核配會參考公司的業務類別、營運規模與執照狀態,執照未定案時,台灣派駐幹部的簽證進度也難以推進。這些環節環環相扣,任何一環用「先設立再說」處理,後面都要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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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在規劃階段就查清楚自己屬於哪一類?

查法是由下往上:先把業務講到具體到可以對應行業分類,再找出管這門生意的主管機關,最後讀執照本身的附帶條件。順序反過來查,通常只會得到不適用的答案。

業務描述要具體到能對應行業分類。說「做貿易」不夠,要說清楚是進口自有品牌商品後在本地銷售,還是承接台灣母公司的訂單做轉口。前者會走到配銷貿易執照的軌道,後者的重心可能落在關務與稅務安排。描述愈模糊,得到的答案愈不可靠。

判斷能不能全資持有的檢查順序:從業務實質一路走到執照的附帶條件

拿到分類之後,下一步是確認主管機關。馬來西亞的行業監理分散在不同部會與專責機構,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面對聯邦層級的執照與州或市議會層級的營業准證。查清楚誰有權核發、誰有權附加條件,才知道要向誰確認股權相關要求。

最後一層是讀條件本身。執照的附帶條件才是限制真正的所在,可能包含股權結構、在地參與、本地人員配置或實體場所要求,這些內容依該行業主管機關與執照的當期規定而定,也會隨政策調整。規劃時要拿到的是當期版本,不是三年前聽來的說法。

別把別人的答案套在自己的案子上

同業說他全資設立完全沒問題,不代表你也可以。差別可能只是他做純出口、你要做本地零售,或是他的客戶是企業、你的客戶是政府單位。把對方的業務項目與執照名稱問清楚,再比對自己實際要做的事,才知道那個經驗能不能借用。

如果真的有限制,有哪些合法的架構安排?

限制存在時,可行的方向有三種:調整業務範圍、拆分營運實體,或是找真正出資的在地合作方。三種都以透明登記為前提,差別在於誰承擔營運、誰承擔資本。

調整業務範圍是最先該評估的。若限制來自某一項需要特定執照的活動,而那項活動不是主要獲利來源,可以考慮暫時不做,或改由本地夥伴以買賣關係承接。把受限制的環節從自己的營運範圍移出去,比重組股權單純得多,也不會動到控制權。

拆分實體是第二種。把不受限制的業務與受限制的業務放在不同公司,各自申請對應執照,股權結構也各自設計。這種做法的代價是管理成本與關係人交易的合規要求,適合規模到一定程度、受限業務又不可或缺的企業,不適合剛落地就採用。

真正的合資是第三種。找在地股東不是壞事,前提是對方確實出資、確實參與、確實承擔風險,並且在股東協議中寫清楚出資方式、董事席次、決策門檻、盈餘分配與退場機制。合資關係要能通過主管機關與銀行的檢視,也要能在雙方翻臉時仍然運作得下去。

什麼做法一定要避免?

最該避開的是人頭股東。找當地人掛名、私下簽署把股份還原給外資的協議,形式上看起來滿足了在地參與,實際上把公司的控制權押在一份不受保護的私約上。

風險有兩層。對外,名義與實質不一致本身可能構成申報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或銀行發現,執照與帳戶都會受影響,補救空間很小。對內,掛名股東在登記上就是真股東,可以出席股東會、可以主張權利,也可能被自己的債權人追索到那批股份。

另一種常見但危險的做法,是把公司章程與執照申請書寫得比實際業務寬鬆或含糊,指望之後再說。營運內容與登記內容不一致,在銀行審查、稅務查核或執照續期時都會被拿出來對照。與其事後解釋,不如在設立前就把業務範圍與執照條件對齊。

時間點也是一種選擇。把股權與執照的問題放在租約、人員與訂單之前處理,最壞的情況只是延後進場;放在後面處理,最壞的情況是已經投入的成本被卡在一張拿不到的執照上,而那時候能做的補救都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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